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补充优化教师队伍结构,经研究决定面向2025届国家公费师范生和国家优师计划毕业生为城区高中学校公开招聘教师3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和岗位
静宁县招聘2025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和国家优师计划毕业生32名。具体招聘岗位见附件1。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
(三)2025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和国家优师计划毕业生;
(四)持有与甘肃省教育厅签订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或《国家优师专项师范生定向培养协议书》;
(五)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签就业协议无效、不予办理聘用手续:
1.毕业时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或在校期间有不良记录者,不予聘用。取得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时间截止2025年7月31日;
2.在校期间受过处分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人事考录招聘考试中因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诚信档案且记录期限未满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参加招聘的其他情形;
3.提供虚假证件及材料的。
三、招聘程序
(一)组织报名。
1.报名时间及方式。
(1)线上报名: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18:00(以邮件收到时间为准),由报名人员上传报名材料扫描件到QQ邮箱303825318@qq.com进行报名。
(2)现场报名:
2024年11月30日8:30-12:00,长春国际会展中心6号馆、7号馆(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会展大街100号)进行现场报名。
2024年12月7日9:00-14:30在陕西师范大学长安校区田径场(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620号)进行现场报名。
2.报名材料:
(1)静宁县公开招聘国家公费师范生和国家优师计划毕业生报名登记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推荐表。必须由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提供,包含所学专业、无违法违纪行为记录、是否同意推荐等内容;
(4)学业成绩单(学校教务部门出具且加盖公章);
(5)《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或《国家优师专项师范生定向培养协议书》;
(6)《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7)2寸免冠彩色照片;
(8)就业协议书。
(二)资格审查。由县教育局负责资格初审,县人社局进行资格复审。网上报名人员在面试前须提供相应的证件到静宁县人社局进行原件核验。应聘人员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取消其应聘资格,并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进行严肃处理,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资格审查通过人员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三)面试。面试工作由县人社局统一组织实施,按专业分组开展,面试采取试讲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聘人员教学素养、教学实践能力等情况。面试备课和讲课时间均为10分钟。面试评分采用百分制,面试成绩为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得分(平均成绩不是整数的,“四舍五入”后保留2位小数),面试成绩当场公布,考生签字确认。面试测评开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报名人数与招聘计划人数之比),达不到3∶1的划定面试合格线,合格线为80分,达不到合格线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当招聘岗位名额末位成绩出现并列时,采取加试的办法确定拟招聘人选。
面试测评结束后,按照同一专业类别招聘计划总额,确定拟签订协议人选,依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次序选择岗位。
具体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考察。2025年7月31日前,拟招聘人员持身份证、就业协议、毕业证、学位证、学籍档案、教师资格证书等到静宁县教育局人事股报到。如在规定时限内未报到或不能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按自动放弃对待。
由县人社局牵头,县教育局配合成立2人以上的考察组,采取实地考察、函调考察等方式,考察面试合格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在校(单位、村、社区)表现等。同时审查考察人选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等证件及人事档案。考察应形成书面结论,对考察不合格的,取消拟招聘资格,空缺岗位依据面试成绩排序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递补。
(五)体检。参照最新公务员体检标准相关规定执行,由县人社局统一组织在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体检,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如有异议的,须在公布体检结果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只能在指定时间、指定医院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不合格的,空缺岗位按面试成绩依次等额递补。体检和复检费用均由体检者自理。
(六)公示。体检合格者在静宁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经核实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取消其招聘资格。
(七)聘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人社局备案核准后,签订聘用合同,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本次招聘工作全程接受县纪委监委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监督。
咨询电话:
0933-2588586(县人社局)
0933-2527799(县教育局)
监督电话:
0933-5963992(县纪委监委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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